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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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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公布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06年6月6日财*部新闻办公室2006年5月30日,财*部部长金人庆签署财*部令,公布了《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促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要求的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公布的《办法》明确了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部门、主管部门和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财*部门是*府负责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为了使资产配置公平,提高财*资金使用效益,《办法》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体现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办法》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办法》规定行*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部门审批,经同级财*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四是强化了使用管理。在资产使用环节,《办法》不但要求行*事业单位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还建立了资产调剂制度,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即对行*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同时对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五是加强了处置管理。为了解决处置无序、资产流失的问题,明确了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行*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要求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六是完善了收入管理。《办法》规定:行*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十一五”时期,财*部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全面加强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一是制定出台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财*部将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研究制定中央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及特殊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全面规范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是开展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财*部将制定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设计资产清查报表体系、开发资产清查软件,按照“整体设计、试点修正、全面铺开”三个步骤,尽快对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开展一次全面的清查,真正摸清“家底”。三是建立全国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财*部将开发建立全国行*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资产清查数据为依据,同时实时录入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中央与地方、财*部门与主管部门和行*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以全面、及时掌握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行*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四是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督管理。财*部将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等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对国有资产收入形成、征缴和使用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对资产调剂、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章立制、全面推进。努力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五是指导推动地方财*部门和主管部门加强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办法》要求,财*部将加强与地方财*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推动建立健全机构和人员;督促地方财*部门和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共同搞好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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