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评估SHR-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次要研究目的:评估SHR-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SHR-的免疫相关特征。评估SHR-治疗晚期恶性肿瘤的初步疗效。评估SHR-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1期
试验设计: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非盲法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例数:21-48例
3、入组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以入组:
1)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受试者必须愿意而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
3)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70周岁(含两端值),性别不限;
4)经病理学组织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
5)标准治疗无效或者受试者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无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受试者;
6)入组患者至少具有1个按RECIST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7)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8)预计生存时间≥12周;
9)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有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这些检查结果需在首次研究治疗前14天内完成:
a)血常规检查: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L,且在首次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淋巴细胞计数(LC)≥0.5×/L;血小板计数(PLT)≥×/L,且在首次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输血;血红蛋白(Hb)≥90g/L;
b)肝功能检查:AST、ALT和碱性磷酸酶≤2.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但允许下列情况:
确诊肝转移的患者:AST和/或ALT≤5×ULN
经证实肝或骨转移患者:碱性磷酸酶≤5×ULN
确诊Gilbert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0mg/dL
c)肾功能检查:肌酐清除率(CrCL)≥45mL/min(可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合作研究公式,或肾脏病饮食改良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
d)凝血功能检查:APTT≤1.5×ULN,同时INR或PT≤1.5×ULN;
e)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需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至少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进行避孕;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的7天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
4、排除标准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患有癌性脑膜炎(即脑膜转移)者;
2)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患者。
-对于有症状的CNS转移患者,如果CNS肿瘤转移仅限于幕上和/或小脑(即无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移)并已经接受过局部治疗,并且患者的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首次用药前至少2周达到稳定,且不需要接受激素治疗或者接受≤10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激素),则可以参加研究。
3)手术和/或放疗未能根治性治疗的脊髓压迫不能入组。经治的患者,首次用药前临床证据显示症状已经缓解≥1周,可以入组;
4)患双重癌或更多重癌患者;
5)由研究者判断的伴有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者。需要止痛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进入研究时已经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适合姑息放疗的症状性病灶应该在进入研究前完成治疗;
6)由研究者判断的伴有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需要反复引流,一月多次或更频繁)。不论引流频率,允许患者留置导管。
7)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或筛选时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肺炎证据;放射区存在放射性肺炎(纤维化)病史的患者可参与本研究。
8)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患者(自身免疫性疾病目录见附录三。允许以下情况:I型糖尿病(通过胰岛素治疗血糖可以控制);仅需要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因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患有湿疹、牛皮癣、慢性单纯性苔藓或仅有白癜风皮肤病表现的患者(需排除银屑病性关节炎)如果皮疹覆盖面积小于体表面积10%,基线时疾病已充分控制且仅需要低效价的局部类固醇治疗,过去12个月内基础疾病未出现急性加重(不需要补骨脂素加紫外线辐射[PUVA]、氨甲喋呤、类视黄醇、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磷酸酶抑制剂、高效价或口服类固醇)则可以进入研究;
9)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史者,包括但不局限于;(1)充血性心衰(NYHA分级>2级);(2)不稳定性心绞痛;(3)过去3个月中发生过心肌梗塞;(4)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
10)首次研究用药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者。受试者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1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咳鲜血、每次咯血量达半茶勺(2.5mL)或以上不能入组;
11)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2)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者;
13)首次用药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用药前2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抗生素治疗的CTCAE≥2级的活动性感染。
14)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血清检测阳性;
15)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患者。HBsAg或HBcAb阳性患者如果HBVDNA检测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上限可参与本研究。HCV抗体阳性患者如果HCVRNA检测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上限可参与本研究;
16)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CTCAE1级者(除外2度外周神经病变、脱发、激素替代治疗可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胰岛素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
17)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如果先前接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化疗,化疗结束与首次研究用药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6周才能入组;
-如果先前接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治疗结束与首次研究用药间隔不少于7天即可入组;
-如果先前接受中成药抗肿瘤(见附录)治疗,中药治疗结束与首次研究用药时间间隔不少于2周才能入组;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但不仅限于PD-1、PD-L1、CTLA-4等)治疗的受试者仍可以纳入本研究;但既往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后出现过CTCAE4级或者持续4周及以上的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的患者不允许入组本研究(激素替代治疗可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胰岛素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除外);
18)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首次用药前7天内接受过诊断性或低创伤性手术;
19)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30Gy的非胸部根治放射治疗者,首次用药前24周内>30Gy的胸部放射治疗者,以及首次用药前14天内接受≤30Gy的姑息性放射的受试者;
20)首次用药前4周内使用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减毒活疫苗;
21)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
22)首次研究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局限于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等)者;
-对于接受短期、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例如因恶心、呕吐、或过敏反应管理或预防用药给予糖皮质激素),经研究者与申办方协商,并经申办方批准后,可能会参与本项研究。在这些患者中,还将与申办方确定在随机化之前是否需要一个洗脱期以及洗脱期的持续时间。
-允许使用吸入式糖皮质激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患者、盐皮质激素类(如氟氢可的松)治疗体位性低血压者,和使用低剂量糖皮质激素(≤10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激素)补充剂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23)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的患者;
24)对其他单克隆抗体/融合蛋白类药物有严重过敏反应病史;
25)已知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
26)任何可导致产生合理怀疑以至禁止使用试验药物、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治疗并发症的疾病或病症(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功能紊乱、体检结果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结果);
27)妊娠、哺乳或研究期间计划怀孕的妇女。
5、药物信息
试验药:SHR-注射剂,规格1mg,皮下注射,1μg/kg或者更高剂量,直至受试者出组
6、终点指标
SHR-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DLT和MTD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基于CTCAEv5.0进行评级)
7、医院和研究者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城市
联系人
1
中医院
黄镜
主任医师、医学博士
北京
CRC:张女士
15002779
邮政